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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变革(4)

2018-04-17 12: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郭太白 手机版

  边区建立后短短几年时间里,在婚姻家庭方面实施的一系列法规政策以及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强烈地冲击了当地原有的家庭格局和传统的两性关系。这使原先在社会上和家庭里均居于主导地位的男性农民感到了不安。尤其在离婚问题上,男性农民表示出强烈的不满和抵触。要求离婚的妇女以贫苦人家为多。据绥德分区1944年统计,33件离婚案中,当事人家庭为贫农的占25人,中农5人,工人2人,富农1人。(注:《记绥德分区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4。)按当时婚姻彩礼的情况,一个媳妇娶到家需要小米10石以上,一个贫农有这样的积蓄实属不易,如果离婚就很难再娶。所以,对离婚持激烈反对态度的主要是贫苦家庭的男性,经济上的贫困,使他们把买来的媳妇当成自己挣下的财产,认为“老婆是我拿钱买的,不能让她自由”。坚决反对离婚。

  边区当时的婚姻案件主要由地方区乡政府受理,而区乡的基层干部绝大多数是当地男性农民,他们文化水平很低,自己的婚姻绝大多数也是包办买卖婚姻,这导致他们对婚姻自由本能地抱着抵触情绪。大多数当地男性干部难以接受婚姻家庭制度变革正在瓦解传统男性权力的现实,他们认为离婚自由造成“女人太调皮了,太自大了,瞧不起男人哪”。一位县参议员竟说:“政府婚姻法令太把妇女抬高了,许多妇女不服从男子管。”有的地方干部进一步提出:“应修改(婚姻)条例,使它更切合于目前边区群众水平。”(注:《边区的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5。)

  区乡干部的保守心理必然引起他们在执法中出现偏差。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害怕引起矛盾,不敢在群众中宣布离婚的条件,特别是第二条“情感不和”。有人提议取消这一条。第二,谴责要求离婚的妇女不安于室,对妇女提出的离婚拖延推诿。安定县一位妇女被丈夫打得很厉害,到区政府要求离婚,区政府把她打发回去说要乡政府解决。乡长却令这位媳妇回去好好过日子。媳妇回家后,公婆和丈夫恼羞成怒,打得更厉害,她又告到区政府,仍然不许离婚。(注:康明:《离婚的申诉》,《解放日报》1941年7月16日。)第三,让符合离婚条件的妇女给男方赔米以补偿男方的损失,然后才准离婚。吴堡县1945年上半年判决的8个离婚案件中,有5个判女方赔米离婚。这不符合《婚姻条例》,但理由是男方太贫苦,这样可以减少些损失,让他再去娶。(注:《边区的婚姻问题》,陕西省档案馆,全宗号4,案卷号65。)第四,《婚姻条例》明文规定“禁止买卖婚姻”,区乡干部对此则采取“告则论”的半放任态度,结果禁者自禁,行者自行,一些地方买卖婚姻仍然十分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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