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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全面侵华与苏联对中国的道义支持(7)

2018-04-27 16:4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洪荒之力 手机版

  1937年3月11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李维诺夫在与中国驻苏大使蒋廷黻会谈时表示,应先签订太平洋公约。他说:“我坚信,只有这样的公约才能最终制止日本侵略和保障和平。日本不可能也不敢与其他太平洋国家的联盟对抗。”

对于苏联方面的想法,中国驻苏大使蒋廷黻则倾向于中苏两国先签订某种形式的协定,然后再让其他太平洋国家参加进来。苏联方面坚持首先签订太平洋地区公约,担心如果苏中两国签订双边协定,英美等国则认为苏中两国签订的条约,就足以挡住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不愿再签订太平洋地区公约。

  为了消弭中苏之间的分歧,1937年4月,苏联驻华大使鲍格莫洛夫与中国外长王宠惠在南京举行会谈。鲍格莫洛夫根据苏联政府的指示,向中国外交部提出了拟订共同防御外患的三个实施步骤:(一)以中国政府名义邀请太平洋各关系国开一国际会议,商订集合互助协定。苏联方面允许于接到邀请后,即正式通知愿意参加,如有第三国之一国或数国赞成,即可进行。(二)中苏订立互不侵犯协定。(三)中苏订立互助协定。

  由于苏联重在倡导集体安全体制,不愿单独承担义务,对于这一提议,中方一时看不清它的利弊,只觉得“关系我国存亡深且巨,我国似不宜轻易拒绝,亦不宜仓促赞成”,因而对苏联的提议未作积极响应。当时,国民政府认为,太平洋公约事实上不可能成立,原因是日本不会加入,如其加入,必要求中国首先承认“满洲国”;同时,美国不相信这一公约会起作用,也不会加入。国民政府此时也不愿签订中苏互不侵犯条约,因为如果签订,就会在事实上承认苏联对外蒙古与中东路权的侵犯。国民政府认为,无论签订互不侵犯条约还是签订互助条约,都必然会引起德国不满、刺激中日关系,并可能影响英美等国对中国的援助,但如果签订互助条约,起码能保证得到苏联的援助。但是,遗憾的是,七七事变前国民政府未能与苏联达成互助合作的军事协定。

  七七事变爆发后,由于日本对中苏两国造成严重威胁,中苏两国间关于签订条约的谈判交涉更加频繁。蒋介石、孔祥熙、孙科、陈立夫、张冲、王宠惠等中方要员,分别与苏联有关方面进行了有关接触或会谈。在具体缔结何种条约问题上,中方主张首先签订两国互助协定,从而使中国获得苏联援助有可靠保证。蒋介石在召见立法院院长孙科和外交部部长王宠惠时指出,中日冲突可能会演变成一场中日全面战争。在这场全面战争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与苏联达成协议,由苏联供应军事装备,并缔结一个中苏互助条约。

  国民政府还草拟了一份中苏互助协定草案,内容如下:

  (一)中华民国或苏联远东领土有被第三者直接或间接侵犯之恐怖或危险时,两国应即商定办法,以实行国际联合会盟约第十条之规定。

  (二)中华民国或苏联远东领土受第三者之直接或间接侵犯而违反两国之和平意思时,两国应即彼此予以军事及其他援助。

  (三)一方之军队为实行上列两款之义务起见,经双方同意而调至他方之领土内,若他方请求调回应即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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