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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地王约翰和英国大宪章签订始末(2)

2017-09-20 11: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洪荒之力 手机版


 

  “不平等条约”
  摆在约翰面前的羊皮纸上罗列了叛乱贵族所提出的六十三项停战条款,涵盖了限制王权的方方面面,小到限制王室成员的狩猎范围,大到禁止国王肆意提高税额。当时最受人关注的是其中第六十一条:组成一个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否决国王命令,还有权没收王室财产。这几乎将英格兰国王的权力完全架空,而对于这些贵族来说,这一程序早已是地方司法中的惯例和传统,并且由先帝亨利二世所巩固,只是头一回用在国王身上,等于逼迫国王承认自己是服从于法律的普通人。
  除此以外,叛军还将法律及法律程序的崇高地位作为停战条件,也就是对后世影响最大的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除非经过法官审判,或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人都不应被拘留和囚禁、或被夺取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以及“不得把权利和正义出售给任何人”。这两条出于对约翰藐视地方司法制度的愤怒,约翰曾不惜采用绑架、拘禁等手段换取封建贵族的财富和效忠,并坚持这些逾越地方司法的手段是他作为君主的合法行为。
  在明确法大于王的前提下,协议又进一步细化了对侵犯人身自由的约束。首先是财产权,“任何人不得拿走自由人所拥有的马和车辆……禁止任何人任意占领其他人的森林”(第31条);“如果没有主人的合法同意,不能剥夺他人的土地、城堡、自由和权利”(第52条)。这些条款在内容上针对的是中世纪贵族对君主的封建义务,尤其是连年的对法战争,导致贵族的土地和物资被国王任意征用。在这篇晦涩复杂的中世纪拉丁文文本当中,涉及财产权的条款读来尤其简单直接。另外还有关于保护妇女和儿童人身权益的条款,尤其明确规定了妇女和儿童同样拥有财产权利,“如果一个财产所有者没有留下遗嘱,则由亲属将财产分配给贵寡妇和儿女”(第27条)。这也是因为当时时常发生国王将已故君主的财产吞并己有的情况,贵族为保护自己作为封臣的权利,将自己的妻儿一并作为权利主体写入了停战协议中。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大宪章》涉及了妇女和儿童的继承权问题,但却是对人身自由重新定义的首创,作为英格兰人,他们一样拥有权利。
  作为叛乱计划的一部分,约翰在武力胁迫下盖上了王玺以后,数千份事先抄写好的文件副本被快马加鞭送到英格兰各主要城镇的法院和市政厅,在所有贵族和市民面前当众宣读。因此《大宪章》不仅仅是一份叛党与国王之间的停战协议,更像是一例中世纪的公关传播文案。它在国王盖章生效为法律的同时,也成为了“王在法下”这一新兴意识形态的标识。约翰在武力威逼下被迫签署这纸“不平等法案”的时候,并不知道他的王国几乎是高呼着“国王万岁”在庆祝王权的失败。
  持续的斗争
  事实上,作为停战协议的《大宪章》在签署三个月之内就失效了。叛乱贵族们不相信一贯狡诈精明的约翰会信守承诺,他们决定率先行动,出兵攻占了疏于防守的罗切斯特。此地靠近泰晤士河的入海口,望向北海,是约翰的军队来往于英吉利海峡两岸的必经之路。约翰在返回伦敦以后也在积极准备战事,此时他的法国雇佣兵已经准备就绪,在叛军行动之前在英格兰部署完毕,很快收复了罗切斯特。这场攻城战算是约翰倒霉的征战生涯里为数不多的大捷。此后叛军先后与苏格兰和法国结盟,约翰的部队在南北两条战线上与不同的敌军频繁交战,虽然其武功在罗切斯特一役后仍然可圈可点,但不得不面对日益严重补给和士气问题,甚至连自己的主将都在行军途中开小差。1216年秋季,在英格兰东南部发动又一轮大范围调动途中,约翰神秘染病暴卒,其死因至今仍然成谜。在民间传说中,约翰王是史上第一个会在满月时分变身的狼人;在他身后的800年里,英国君主无人再取名为约翰。总之,他的名字已经是残暴而又失败的象征。
  金雀花王朝的新主子又是一个亨利,即位时才九岁。内阁大臣以亨利三世的名义重新确认了《大宪章》,并再次颁布为法律,内战才终告结束。事实上在亨利三世成人之前的那十几年里,整个英格兰几乎处于没有国王的共和状态,国家权力掌握在二十五名伯爵组成的委员会手中,《大宪章》真正成了停战纲领。然而长大以后的亨利喜好法国式的专制王权,虚弱的英国王位又渐渐充实了起来。由于约翰死后的英法关系维持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和平,战争开支不再是君臣关系中的一大负担,亨利又可以悄悄地恢复国王在税务上的强势。
  亨利三世的《大宪章》履行问题终于在1225年被推到台前,而这一次又是因为法国人,法军当年再次向金雀花王朝的法国领地发动攻势,亨利需要从贵族手中紧急征收总额为四万镑的军费。作为交换条件,贵族很快向国王提议重新颁布其父签署的《大宪章》,就这样1225年版宪章成为了新一轮君臣间政治博弈的产物。同1215年版相比较,这一版在条款上并无太大变化,只是亨利三世强调此次签署,是在国王的“自愿和自由意志下”进行的。就这样,《大宪章》不流血地再一次颁布了,“王在法下”的原则真正成为了实实在在的法律。
  但究竟如何来执行“王在法下”的原则,修订后的《大宪章》也没有给出答案。在后来的历史当中,《大宪章》的法律约束力非常有限,人们更多地把它当做一种精神指引来反抗英国国王的滥权。例如1263年反抗亨利三世专权的内战、1300年爆发的农民起义。由于《大宪章》首先由拉丁语翻译成法语的缘故,在之后的英法百年战争中,引导了英占法国领地的抗税暴动。这六十三项条款事实上在14世纪已经过时,但拜其最初的广泛传播所赐,其精神早已深入人心。
  此后英国宪政史上各个阶段的斗争,都不得不回过头来重新审视《大宪章》所留下的缺陷:1258年《牛津条例》找到了方法,明确“人生而自由”,王不得侵犯臣民自由;1322年《约克法令》,王在议会,细化了方法,并把方法化为制度;1689年《权利法案》,法即议会,王在议会之下;1701年《王位继承法》明确王位继承问题,议会有权否决继承人人选。在这个整整800年的时间跨度里,《大宪章》并没有为今天的民主制度留下多少古老神圣的法律,而是开启了一个并不完美且始终血腥的过程。演化至今日,成就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民主制度国家。
  今天作为法律的《大宪章》,仅有宣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三项条款依然是有效法律,但其效力所带来的结果却是深远的。在英国,它确立了英国教会的独立自主地位,这成为后来英国国教同天主教会决裂的伏笔,又是现代英国政教分离原则的起点;还保障了伦敦城(the City of London)的自由地位,这座中世纪的伦敦城,事实上仅仅是今天大伦敦地区市中心的伦敦金融城,它拥有自己独立的行政和司法系统,可谓城中之国。奠定英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银行业,正是几个世纪以来在这一中世纪法律的保护下,得以对王权和议会政治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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