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抗日战争 > > 正文

国民政府关于战犯审判条例 (1946年10月23日公布)(3)

2018-04-25 13: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搬山道人 手机版

  第二十四条 战争罪犯案件由军政宪警机关因人民之告诉、告发,或依职权督率所属调查检举之前项调查检举程序,除本条例及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由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决定之。

  第二十五条 战争罪犯案件,经向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径行告诉、告发者,得由军法检察官侦查办理。但应于收到案后一星期内报请战争罪犯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六条 战争罪犯案件,由军法检察官提起公诉。

  第二十七条 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战争罪犯案件时,得准被告选任具有中华民国律师法规定资格,并在所在地法院依法登录之律师为辩护人,其未选任辩护人者,应指定所在地法院之公设辩护人为之辩护,所在地法院无公设辩护人者,应指定律师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 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关于战争罪犯案件之言词辩论及裁判宣示,应于公开法庭行之。

  第二十九条 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得于开庭前指定军法审判官一人或二人进行审理战争罪犯案件所应准备之事项。

  第三十条 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必要时得指派军法审判官一人,至犯罪地审理战争罪犯案件。

  第三十一条 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宣告无罪,或军法检察官为不起诉之案件,应于宣告或处分后一星期内报请国防部核准。

  国防部认为前项案件有疑义者,得命令再行侦查,或发回复审。

  第三十二条 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有罪之战争罪犯案件,由所配属之军事机关连同卷证报请国防部核准后执行之。但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应由国防部呈请国民政府主席核准后执行。

  国民政府主席或国防部认为原判决违法或不当者,得发回复审。

  前二项之规定于复审判决,仍适用之。

  第三十三条 战争罪犯案件经判决后,除具有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四十五条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为复审之呈诉外,如对原判有所申辩时,得于判决送达后十日内提出申辩书呈由原军事法庭转呈国防部核办。

  第三十四条 战争罪犯之逮捕、羁押、审判及裁判执行机关,应随时将办理情形分别列表报请国防部及司法行政部备查。其详细办法由国防部会同司法行政部订定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十八/2773]

  军事委员会关于战犯处理办法

  (1946年)

国民政府关于战犯审判条例 (1946年10月23日公布)

  第一条 日本战犯之逮捕,应俟日军缴械集中完毕,在不妨碍受降工作及地方安宁秩序之范围内,由军令部斟酌实际情况,呈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随时以命令行之。

  第二条 负有执行投降命令之战犯,应俟投降任务完毕时逮捕之,但在逮捕前应予以密切之监视。

  第三条 全国各受降区日俘进入集中营后,该集中营主任应即发给日军官佐、士兵、雇员经历表,令其各填写四份,分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军令部、陆军总司令部及所属战区司令长官部或方面军司令部备查。

  前项表格经审查后,如发现有战犯时,应令行逮捕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最新人物
最新更新
历史
风云人物 | 历史解密
战史风云 | 文史百科
才子佳人 | 帝王将相
后宫嫔妃 | 近代名人
野史秘闻 | 历史纪实
未解之谜 | 考古发现
将星传奇 | 抗日战争
古代战役 | 世界大战
神话故事 | 成语故事
诗词歌赋 | 古典名著
传统文化 | 风水命理
热点新闻 | 老照片
历史剧 | 历史今天
朝代
上古历史 | 夏朝历史
商朝历史 | 周朝历史
春秋战国历史 | 秦朝历史
汉朝历史 | 三国历史
晋朝历史 | 南北朝历史
隋朝历史 | 唐朝历史
五代十国历史 | 宋朝历史
元朝历史 | 明朝历史
清朝历史 | 民国历史
皇帝列表
夏朝皇帝列表 | 商朝皇帝列表
西周皇帝列表 | 秦朝皇帝列表
汉朝皇帝列表 | 三国皇帝列表
晋朝皇帝列表 | 隋朝皇帝列表
唐朝皇帝列表 | 宋朝皇帝列表
辽朝皇帝列表 | 金朝皇帝列表
西夏皇帝列表 | 元朝皇帝列表
明朝皇帝列表 | 清朝皇帝列表
五胡十六国皇帝列表
南北朝皇帝列表
五代十国皇帝列表
人物
汉武帝 | 刘解忧 | 冯嫽
胡姑 | 翁归靡 | 军须靡
惠文后 | 孝庄皇后 | 芈月
风四娘 | 萧十一郎 | 沈璧君
逍遥侯 | 小公子 | 连城璧
花如玉 | 杨开泰 | 秦始皇
孝庄钱皇后 | 谈允贤 | 朱祁镇
也先 | 朱祁钰 | 汪美麟
专题
古代美女
皇帝死亡之谜
和亲公主
皇帝
神兽
古代美男
一战成名
历史之最
秦始皇陵地宫
匈奴帝国
二十四节气
二战

投稿、联系站长:QQ529222374

鲁ICP备15044886号-1 乱历史 www.luanlishi.com 版权所有